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街道,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州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要求,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严格控制编制计划,合理核定人员编制,完善运行机制,巩固近年来我市人员编制管理成果,有效控制超编和拟向进人等问题,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市编委会议精神,现就人员编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人员编制
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按职能和现有编制基数定岗定人。任何单位不得自行互相挤占、挪用编制和超编增加人员,不得随意将下属单位的人员借用到机关顶岗工作、混岗混编,不得擅自借调人员和随意使用临时工。严格执行编制使用和人员调配编制审批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出现空编确需补充工作人员,须提出增人计划,到市编办办理编制申请审核手续。各单位一定要强化人员编制控制意识,没有编制空缺的单位,一律不得调配工作人员。凡随意从下属单位借用人员到机关顶岗工作的或交叉借用工作人员的,本人不得参加年度考核,自行进人的,依据《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追究领导责任。
二、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各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实行动态实名管理。凡市上设立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都实行定编定员定岗,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核定的编制相对应。市编办以2010年实名制备案登记的在编人员名单为基础,建立健全人员编制台账,严格按照帐人相符合的原则,对现有人员实行实名登记管理。为确保实名登记工作准确,避免漏登、误登,各机关事业单位自行借调的工作人员,自通知印发之日起,限一周内退回原单位上班。否则,编制部门在实名登记时不予登记,一切后果自负。
三、认真执行人员进入程序
编办是公务员、参照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龙头。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进入程序,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一律实行“编制管理(增人计划)→人员调配→财政供给”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控制在核定的编制基数之内。今后,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含系统内在编人员调整)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编制申请审核手续。
(一)申请。机关事业单位调整人员或新进人员,首先填写《合作市机关事业单位进人编制审批表》,报送市编办。
(二)审批。市编办根据申请单位编制余缺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编委领导同意后,由市编办向用人单位发出准予进人通知。
(三)办理。用人单位持《合作市机关事业单位进人编制申请表》到有关部门申请调进人员。
四、强化制约机制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进人程序调整人员和新进人员。否则,编制部门不予列编,调配部门不予办理调配,人事部门不予审批工资和办理职称评审、聘任手续、社会保险等事项,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离、退休、死亡、辞职、辞退、开除等,应在当月内办理减编等手续,否则,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组织、机构编制、人社、财政部门建立人员编制信息定期核对制度,确保编制、实有人员及财政供养人员等信息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