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合作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合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作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发〔2015〕85号)精神,市审改办在全市组织开展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形成了《合作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下称《中介服务清单》)。目前,市政府各部门共保留中介服务事项14项。经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开清单内容
市审改办要在市机构编制网公开《中介服务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公布内容应包含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名称、设置依据、办理时限、提供服务机构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等。
二、严格清单执行
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有法律法规依据但有明确内涵、外延限定的,要严格按照限定范围实施,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内涵。审批部门依照规定需委托相关机构提供的技术性服务,应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三、实行动态管理
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根据项目变化调整实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包括行中介服务事项取消、增加、要素变更等情形,中介服务事项调整由机关部门向市审改办提出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后公布实施。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整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四、加强中介机构监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则和标准,强化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依法加强本行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指导中介机构建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接受群众和媒体的监督,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附件:《合作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合作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1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