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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机关职工考核考勤制度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06-24 】 【选择字号:

合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机关职工考核考勤制度

 

 

一、为保证本办机关各项工作有条不紊、秩序井然、高效运转,使每个职工养成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的良好作风,特制定本制度。

二、严格遵守机关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职工考勤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并适时抽查,考勤情况按月统计报主任,年终汇总公布,作为考核职工全年工作,确定考核等次或评选先进等的依据之一。

三、职工请假应履行请假手续,写出请假条,注明假期的起止日期、去向、联系方式等,按以下权限审批。一般工作人员请假3天以内由主任批准,5天以上的按市上有关规定执行。主任、副主任请假按组织部门制定的《各级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办理审批手续。假期满后,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单位的,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生效,否则按旷工处理。

四、请病假仍按以上审批程序和权限审批,但请病假一周以上者要有医院证明。

五、国家明文规定的职工探亲假、产假、婚假、轮休假等假期,按规定天数履行请假手续,但因其它原因超过规定天数的,按病、事假办理请假手续。假期满后均应办理销假手续。轮休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统筹均衡安排,享受轮休假的人员都要在考勤人员处登记。在轮休期间,因单位工作需要而被召回的人员,末休完的假期,待后补休。

六、职工因公外出,时间超过半个月的,可准休息2天,超过7天不足半月的,可准休息1天,按公休对待。超过规定公休天数的,需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七、事假1天,病假2天,折减1天的轮休假;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病假累计超过60天者,不再享受轮休假;因工作需要,经主任同意,加班工作的,可按不满4小时计半天,超过4小时计1天累加在轮休假中。

八、工作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评先进或将年终考核等次确定为称职:·

(一)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行政记大过处分未满一年者;

 (二)工作中有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者;

(三)无故不服从组织分配,经教育不改者;

(四)一月内无故不参加政治、业务学习2次以上者;

(五)不能按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者。

(六)不按时参加升国旗仪式两次以上者。

九、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公务员法》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忠于职守、敬业守纪、勤奋工作。

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00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