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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06-24 】 【选择字号:

合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1628日市编委会讨论通过)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是市委市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州机构编制委员会指导。

一、 职责业务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研究拟定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事业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以及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三)管理市直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调整工作;协调界定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审批全市党政群机关各部门的“三定”规定(方案),指导乡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工作。

(四)审核科级、副科级行政机构的设置,并按程序报批。

(五)审定全市各级行政编制总额和分配方案。

(六)审定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群众团体科级领导职数总额。

(七)审核科级、副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置,并按程序报批;审批全市事业编制的分配方案,统一管理全市事业编制总额。

(八)监督检查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

(九)监督检查指导全市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州编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会议制度

(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工作制度。

(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学习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方针、政策及重要指示,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审议涉及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核定、体制调整。特别重大的问题,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讨论后,提请市委、市政府决策。

(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市编办提出,编委主任或副主任确定。

(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及各委员组成,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纪要由编委主任签发。

(五)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三、办事机构

(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市编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办公室在办理协调职能、增设机构、机构升格、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等事项时,应事先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征求有关领导或单位的意见,并经集体讨论后提出意见,提交委员会会议或编委领导审定。

(三)办公室负责准备委员会会议,草拟委员会会议纪要和有关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委员会的各项决定,并将实施情况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会报告。

四、办事程序和文件审批

(一)办事程序

需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由委员会办公室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列出议题,经委员会主任审定后,提请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因情况特殊,也可书面分送委员会成员阅审,由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委员会成员阅审的意见,报委员会主任审定。

(二)文件审批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重要文件,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一般文件,也可由主任指定的委员签发。

 有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批复及职能调整等方面的文件,经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核,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处理日常工作的一般文件,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发。